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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 日本機加酒自由行


【樂桃】沖繩自由行4日【13500起】-【桃園】【早/晚】

費用包含

●  桃園機場→沖繩那霸機場來回機票 (樂桃航空團體機票)

●  三晚飯店住宿 

●  桃園、沖繩兩地機場稅+燃油附加費 

●  托運行李20公斤內 

●  手提行李7公斤

●  贈送四天旅遊責任險 

●  贈送導覽地圖 

●  搭配廉價航空,不包含機上餐食、超重費用

●  機票一經開票後不可更改姓名亦無退票價值

行程特色

 

『出發日期』03/27.31、04/01.07.08.09.10.14.15.16.17.21.22.23.24、

      05/07.08.13.14.20.21.27.28、06/03.04.10.11.17

加價  50003/28.29.30、04/06.13、05/09.10.15.22.26.29、06/02.05.12.16.18.19

加價 100004/02、05/16.23.24.25.30.31、06/01.06.13.14.15.23.24.25

加價 150006/20.21.22.26

加價 200006/27.28

加價 250006/30

加價 700004/03.05

住宿介紹

       飯    店

  地  點

單身貴族

兩人(S/D)

兩人(標準)

三人成行

加購三早餐

那霸海灘邊飯店

近坡上宮

15,500

13,500(D)

15,500(T)

14,500(T)

+400

那霸布利昂飯店

美榮橋站

15,500

13,500

14,100(D)

無此房型

+450

那霸GRG飯店

美榮橋站

15,500

13,500

15,500(T)

14,500

+600

那霸阿札特飯店(AZAT )

安里站

16,000

13,500

15,000

15,000

+800

那霸微笑飯店

美榮橋站

16,000

13,500(D)

15,000(T)

無此房型

+500

Abest飯店那覇国際通

縣廳前

18,000

14,900(D)

15,900(T)

15,500

現場加購

那霸三神飯店
(HOTEL RESOL TRINITY NAHA)

旭橋站

19,500

無此房型

16,000

16,000

+1400

那霸水之都飯店

美榮橋站

21,000

16,000(D)

16,000(T)

16,000

+1200

沖繩喜璃愈志LCH海灘度假村

名護市

23,000

無此房型

18,500(T)

無此房型

贈送早餐

麗山海洋公園飯店谷茶灣
(Rizzan SeaPark Hotel Tancha Bay)

恩納

21,900

無此房型

16,900

16,900

贈送早餐

沖繩逸之彩

牧志站

21,000

無此房型

16,500

16,500

+1100

最佳西方沖繩幸喜海灘飯店
(Best Western Okinawa Kouki Beach)

名護

22,500

無此房型

16,900

16,900

贈送早餐

 

★貼心提醒:SEMI-DBL(S/D)意指較小房型、一張雙人床(床寬約120 CM~140 CM,視各飯店狀況而定) ,恕無法接受嬰兒或小孩不佔床之需求,您可加價選購住宿標準雙人房型,敬請注意。

★貼心提醒:日本飯店訂房規定,六歲以上小孩皆需佔床,恕無法接受不佔床需求,敬請注意。

★特別注意:那霸GRG、布利昂二家飯店若旅客需加購早餐,學齡前3-6歲之不佔床兒童亦需付費。

            谷茶灣Rizzan 飯店 3~5歲不佔床之兒童,須於入住飯店時支付設施費每人/每晚日幣1080。

航班資訊

  交 通 工 具 航 班 出 發 地 目 的 地 出 發 時 間 抵 達 時 間
第一天 樂桃航空 MM924 台北 琉球 09 : 35 12 : 05
第四天 樂桃航空 MM927 琉球 台北 16 : 30 17 : 10
             

 

建議行程內容

第 1 天

建議行程:台北/琉球-自由探訪

本日懷著愉快的心情,前往桃園國際機場,搭乘豪華客機飛往夢想國度-日本的度假島嶼【琉球】

*建議行程僅供參考

  • 住宿自選等級住宿

第 2 天

建議行程:全日自由活動

您可睡到自然醒,享受沒有MORNING CALL的悠閒時光,或起個大早動身前往任何您想去的地方探訪。

*建議行程僅供參考

  • 住宿自選等級住宿

第 3 天

建議行程:全日自由活動

您可睡到自然醒,享受沒有MORNING CALL的悠閒時光,或起個大早動身前往任何您想去的地方探訪。

*建議行程僅供參考

  • 住宿自選等級住宿

第 4 天

建議行程:自由活動-琉球/台北

今天您可睡到自然醒,或是辦理退房手續,將行李寄放在飯店大廳櫃檯,再出門趁著這少許的時間,回顧這些天來難忘的回憶,及將未購買的物品繼續添足。隨後返回飯店領取行李,前往機場搭機返國,在互道珍重再見聲中結束此次旅程,在此感謝您的選擇參加,敬祝您旅途愉快、萬事如意,謝謝!

 

*建議行程僅供參考

注意事項

※重要注意事項說明:
 

1、此機票為廉價航空~樂桃航空經濟艙四天團體票,須配合團體機位去、回程日期恕無法更改。

2、機位一經確認OK即需繳付全額機票款訂金,無法更改日期、取消並無法退費,並請提供正確護照中.英文名單/性別以利訂房作業(飯店訂房需要保證入住無法取消),待飯店OK另行通知,敬請注意。

3、平日~出發前10天工作天、(若有提早另行通知):機票開票作業(需附上護照影本),一經開票不可更改姓名亦無退票價值。前列事項恕無法取消,若取消需收全額費用,敬請注意。

4、免費行李服務包含:去/回程每人一件20公斤內托運行李+二件7公斤內手提行李;超重部分按航空公司現場規定,費用敬請自理。

5、機上不含餐飲,需要者請於機上向空服員訂購付費。

6、嬰兒(2歲以下,以回程日期計算)費用0元.(樂桃規定:因飛安因素逃生裝備數量限制,每一航班只限10名,需另行確認)(訂位時請事先告知並提供護照英文名和出生年月日),但無座位且不提供任何免費運或手提行李服務,亦無提供嬰兒搖籃全程需父母抱著。兒童(12歲以下)佔床,售價與大人相同。

 
 
~~~敬祝各位貴賓本次旅途愉快~~~

訂購說明

颱風,、大雪等天災注意事項

針對氣候的飛安問題...航空公司需要依照機場航管得起降安全規範作業,諸如...風速. 瞬間風切.雨勢等等的數據,依照飛行安全係數判別,都是未知數尚不得而知,須等離出發時間近些看是否會收到任何消息。
 
若航空公司沒提早通知航班動態有變更,都還是"必需按照原訂"得報到時間到機場報到,辦理登機手續,所以勞請當天要注意航班動態,看電視新聞或可上網、電話洽詢查詢機場航班動態及航空公司官網發布之消息。
 
因颱風、大雪等天災皆屬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歸責於旅行社及航空公司,說明提醒如下…
 
一、台灣出發不是延遲起飛,而是直接取消當架次航班
1,、無法延期其他尚有機位日期出發而要直接取消本次旅遊,機票就會爭取以退票方式處理。而房的部分憑旅客提供航班取消證明,會盡力去跟飯店爭取全額退費,但須等飯店回覆。
-->依照以往案例基本上都可全額退費方式處理,但還是以回覆通知為準。
 
2、旅客自行改訂其他航空機票如期出發,而當天飯店一樣入住勞請務必告知。若此情形原搭乘航空的機票會去爭取申請退票,須等航空的退費作業機制,但能退多少費用約莫三個月後收到航空公司通知後再行告知。
 
二、若於外站航班起飛當日,航空公司考量飛安因素若不是延遲飛航而是採航班取消方式,勢必當日機場各航班動態及現場狀況混亂,而一切狀況得看現場航公司公佈訊息為主。務必勞請旅客與櫃檯人員聯繫處理,或是需自行購買其他航空公司得機場櫃檯票或上網訂各家航空公司官網訂位(剩餘機位.、機票種類不同、票價.隨時會有變動,官網訂位需個人資料及信用卡刷卡資料等等)刷卡付費。而眾多旅客勢必要搶當日其他有直飛或轉機或隔日後得回台航班,因現場狀況不一台北無法得知即時的狀況訊息,所以我們無法幫上忙,敬請理解。
 
-->僅能…若旅客回程沒使用到,會盡力去跟航空公司爭取退票,而退費金額也要等待航空公司通知,若有退費通常約需三個月時間,敬請注意。
 
-->若航空公司後續處理,回程有延後日期的航班回台,但客人因個人因素未搭上航班,則此狀況視同廢票便無退票價值,勞請注意。
 
-->而飯店部分需請您自行處理,因為當日訂房得房價是按飯店的牌告價需現場訂房付費或飯店官方網站訂房線上直接刷卡付費,故無法幫忙代訂,敬請諒解。
※提醒:於上班工作日(台灣、日本二地),可以請訂房組聯繫日本聯絡窗口查詢當日房況再行告知。若是休假日會盡力幫忙聯繫,但時效可能會有所耽誤,敬請理解,感恩,謝謝
 
補充:機+酒自由行我們投保的200萬旅遊責任保險,附加內容有延遲險,但僅針對”延遲12小時以上”才有理賠,且單一案件的理賠金額最高上限是每人NT2000,雖然不多但乃為贈送得保險聊表心意
-->提醒:若是單購買機票而已,沒有贈送保險無須理會此項說明
 
勞請旅客務必跟航空公司櫃檯索取航班延遲證明或取消證明及其他消費證明(如回程機票費用收據及登機證、交通、食宿…等)得正本,回來後一星期內請備妥上述相關資料,再向保險公司申請,若有理賠就會將理賠費用再行退費,通常約需三個月時間。
 
特別提醒:若是航班採取消方式,因為不是延遲就無法申請”延遲險”理賠。
 
建議:可自行投保旅遊不便險,以減少回程若航班取消衍生支付交通.食宿費用的損失。
-->相關保險內容詳情請洽您投保的保險公司業務員,或銀行有無贈送給信用卡卡友保險相關,需洽銀行客服了解相關。

訂購須知

訂購須知
第一條(國外旅遊之定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
第二條(個別旅遊之定義及內容) 
本契約所稱個別旅遊係指乙方不派領隊人員服務,由乙方依甲方之要求代為安排機票、住宿、旅遊行程
或甲方參加乙方所包裝販賣之機票、住宿、旅遊行程之個別旅遊產品。
第三條(預定旅遊地及交通住宿內容) 
本旅遊之交通、住宿、旅遊行程詳如附件。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
或以外國旅遊業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本旅遊乙方不派領隊隨團服務。 
甲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自行抵達機場或其他約定地點,並自行辦理入出境手續。但如依航空公司規定需由乙方協助辦理者,應由乙方協助辦理之。甲方未準時到達致無法出發時,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五條(旅遊費用及其涵蓋內容) 
旅遊費用共新台幣:       元,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一、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作業金新台幣     元。(作業金)
訂位確認後作業金將自動轉為訂金不得取消及做任何變更,取消費用全額沒收且須補足不足額之部分。
二、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領取機票及住宿券時繳清。 
甲方依前項繳納之旅遊費用,應包括本契約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機票交通費用、旅館住宿費用、旅程遊覽費用。
但如雙方約定另含其他費用者,依其約定。 
第六條(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
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八條(交通費之調高或調低) 
旅遊契約訂立後,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送人公布之票價或運費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 ,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第九條(強制投保保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乙方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
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賠償甲方。 
第十條(檢查證照、報告必要事項) 
乙方應明確告知甲方本次旅遊所需之護照及簽證。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前,將甲方的機票、機位、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乙方怠 於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還甲方所繳之所有費用。 
第十一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
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
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
其事由;其怠於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證照之保管)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相關文件,乙方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
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損害者,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第十四條(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乙方應依契約所定辦理住宿、交通、旅遊行程等,不得變更,但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
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除非有本契約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乙方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
、交通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第十五條(因旅行社之過失致旅客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時,甲方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
,乙方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並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總額
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滯留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乙方如代理甲方辦理證照者,甲方應繳交證照費用
,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七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 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 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
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十七條之ㄧ(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得準用前條之
規定。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第十八條(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退出旅遊活動或未能參加乙方所排定之旅遊項目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但
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第十九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 
甲方於參加乙方所安排之旅遊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住宿或遊覽
項目等履行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條(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汽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
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第二十一條(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此表為建議行程,時間的安排與規劃會依當天的天氣狀況與行程順暢度而有所異動
二、此為包機行程保證成行,若甲方臨時取消更改,訂金全無法退回,並需付清包機票價全額。且團體機票一經開票便無退票價值,故於確認開票後臨時取消出發者,無法辦理退票。
三、飯店一經確認後,即代為下訂全額付費,若中途取消,飯店費用百分百全額沒收,訂金不足需補足全額。
四、此為2人成行之行程,故台灣不派領隊隨行,由當地導遊全程接待。
 
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